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2.3各旗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日常维护
3.3隐患处置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预案启动
4.3响应程序
4.4新闻发布
4.5后期处置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事故调查
5.3总结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技术保障
6.4运输保障
6.5医疗保障
6.6物资保障
6.7宣教演习
6.8监督检查
7 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附录1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附录2 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录3 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录4 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建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市建委、旗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二级预警体系。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市建委要与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建委设立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 1.1指挥小组组成
组 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城市建设科科长
成 员:科教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城市建设科副科长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中心城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2.1.3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城建科,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城建科科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一位副主任、城市建设科一位副科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专家进行联络。
2.1.4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负责与市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旗区级桥梁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市建委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桥梁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城市建设科
起草防止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桥梁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桥梁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桥梁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3)科教科
负责建立城市桥梁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桥梁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4)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建委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1.5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市建委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实施技术支持。
2.1.6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建委有关科室,各旗区建设局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专家小组和指挥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见附录1。
2.2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能,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2.1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2.2.2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3公安局: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项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2.2.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各旗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各旗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并协调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有关事态发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建委报告有关情况。
2.3.2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委、工业办)、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按照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负责本地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市建委要责成各旗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时刻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日常维护
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由各城市相应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3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一级事故
(1) 全国城市跨江、跨海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 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建设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4.1. 2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建委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
其他各级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 3响应程序
(1)城市桥梁发生事故时,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市、旗区两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旗区两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旗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如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同时直接报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桥梁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向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委员会,由市建委报告自治区建设厅。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建设部。特别重大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部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2)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指挥,并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3)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长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抢险指挥部其他管理领导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市建委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省份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军分区参谋部和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4新闻发布
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由事故发生地旗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管理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媒体组织协调工作。
4. 5后期处置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市、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5 应急结束
5. 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5.2.1各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市和各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各旗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委,市建委向自治区建设厅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各旗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主要负责二级和三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参与一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6.1.2各旗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抢险队伍负责—级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6.1.3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6.2通信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应急指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建委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和建立全市城市桥梁应急信息数据库,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各旗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信息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桥梁应急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自治区建设厅信息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3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自治区市政设计研究院、宏图建筑设计院,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4运输保障
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事故发生地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6.6物资保障
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7宣教演习
要加强城市桥梁预防、抢险知识,教育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演习工作。市建设委员会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6.8监督检查
市建委应对其启动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建委以及事故发生地各旗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沟通与协作
市建委、各旗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机构应在应急期间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水利、交通、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7.3奖励与责任
市建委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并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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