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为企业办理厂房及土地手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企业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就无法开展抵押和融资,盘活资产,企业家也难以找到归属感,企业经营也存在潜在的风险。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田野介绍,根据前期对全区企业及厂房用地情况和产权证书办理情况的初步摸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较常见的6种情况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种是企业用地没有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实因为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虽然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两种情况下,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第二种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无法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验收合格以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第三种是土地没有供应的,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来完成供地程序,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
第四种是对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解决措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国家要求“房地一体”开展登记工作,即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土地需要保持一致。在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已经发放的房本和土地证用途不一致,可以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如果因为房屋(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从而导致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种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抵押的情况下,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处理方法。对于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设置抵押权的,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第六种是对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企业灭失就意味着没有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指导意见》也区分情况明确了解决路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登记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提出登记申请。
田野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目标。工作原则是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即“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适用范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力争在202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实现“应办尽办”。按照文件精神,各级政府作为此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五个方面大起底行动,进一步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企业用地进行摸底排查,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问题台账建立,梳理问题原因,明确责任部门,边摸底边推进,全力推动企业用地产权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