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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是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四条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公安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局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协调联络其他行政机关,确保公开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八)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公安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十)本地区应当让公众知晓的社会治安动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十一)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十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除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相关业务信息。其中:

          (一)治安(户政)部门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三)交警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四)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五)出入境部门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六)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警务信息不应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警务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警务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相应内容;

          (二)第八条第(二)项所列的警务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警务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条 警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市旗(区)两级公安机关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暂行)》,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应向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包括:

          (一)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政策及可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公安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三)经费预算及具体财务收支情况,但属于保密经费的除外;

          (四)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公布;交警支队门户网站或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微信、微博;

          (五)声讯电台、手机短信;

          (六)公告、通告;

          (七)设置警务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八)其他方式。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由原公开机关在原公开范围内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确定本单位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其中:

          (一)市公安局、旗区公安(分)局及其业务部门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基层单位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等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张贴公告、发文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其中,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公开为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必要形式。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的警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审定。各旗区公安局、各分局、各部门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支队、局保密办等部门审核,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相关部门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布。

          (二)发布。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或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业务所属公安机关办公综合部门统一发布;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发布;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时限。本单位制作、产生的信息,从政务信息生成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非本单位制作、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在有权部门做出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布。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部门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属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警务公开工作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制度、警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手册和警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警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汇总本单位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

          (五)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对单位警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六)组织对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十九条 纪委、督察部门负责对警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二)设置警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举报受理渠道,并保持畅通;

          (三)受理涉及警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局法制部门在警务公开荛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等信息资料;

          (二)对局政务公开信息进行监督审核;

          (三)承办因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警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本部门警务公开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公开目录,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按规定对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或送交有关部门审定;

          (三)协助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做好警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评以及警务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宣传、警务保障、科信、保密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警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推广、监督检查、后勤保障以及网络维护等工作。各内设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 考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对违反警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日常抽查、年终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旗区公、分局和业务部门的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考核评价结论。纳入市公安局年度考核体系,同时作为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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