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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8 10:55:00    作者:秦汉元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页面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民政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二)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制定的民政业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三)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民政局年度财政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上年度财政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局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八)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统计数据;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民政业务有关秘密;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之外的其他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七条  民政局各科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民政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民政局门户网站;  

          (三)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单位)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科室(单位)交局办公室在民政局门户网站或采用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三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科室(单位)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制作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信息制作科室(单位)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信息制作科室(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五)信息公开机构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信息公开机构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本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民政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  

          (二)答复。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民政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科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七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局机关各科室和有关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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