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13 16:02: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分享: |
自2019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正式落地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迎来一次较大的改革,从职级晋升到个人待遇都有很大的变化。
1、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2、考核——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
《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3、任免——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4、录用——不能录用的人员由三类增到五类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增“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两类。
5、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交流方式取消了“挂职锻炼”。
6、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7、提请退休——工作30年可提前申请退休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8、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同时,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