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司法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康巴什区国泰商务广场T5-717室,邮编:0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4240124@qq.com。
联系人:郑军、高燕 电话:0477-8320596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司法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下面就《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矿藏储量丰富,天然气探明储量5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家天然气需求不断增长,我市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强度不断增强。制定《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法治的方式加大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细化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及《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将《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为保障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天然气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协调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配套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2021年,随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新疆天然气开采地区考察学习,今年3月底形成《条例》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后深入乌审旗、鄂旗、杭锦旗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意见建议。5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先后组织专家、业务骨干、企业代表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讨论会,并征求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6月8日,聘请行业和法律专家再次组织召开了《条例》讨论会,经多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加大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污染防治为核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定天然气开发行业监督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立法重点,不分章节共三十七条。《条例》共三十七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市、旗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规划制定、环评要求、执行规定、应急预案、信访受理、合理选点等方面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及各类污染物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天然气开发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明确了天然气开发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
365bet365官网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娱乐场投注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天然气开发,包括天然气勘探、开采、储存、净化、运输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全过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天然气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综合规划、生态补偿、损害担责、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市、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能源、财政、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用管理】市、旗(区)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天然气开发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在生态环境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准入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条 【信访举报权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天然气开发中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隐私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 【开发单位规划和计划】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旗(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环评】新建、扩建、改建天然气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天然气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产能建设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境影响评价。勘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可以纳入区块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执行各类环保制度】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环境应急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理选点】天然气开发选点应当综合考虑气象、安全等因素,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
第十三条 【燃料、原料防泄漏】在天然气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渗、防腐、密闭等措施,防止燃料、原料、产品等因泄漏、撒落或者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试剂使用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在钻井过程中不得使用油基钻井液、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气田化学剂,逐步淘汰微毒及以上气田化学剂,鼓励使用无毒气田化学剂,并将使用化学试剂成分、使用量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废气回收要求】天然气开发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应当综合利用,不得随意排放;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国家或相关规定的标准。
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燃料系统均应当使用清洁燃料或可再生能源。鼓励天然气开发单位集气站采用放空火炬气回收再利用工艺。
第十六条 【回注要求】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气田采出水、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分质处理,达标后通过调制泥浆、压裂液,用做生态用水、工业用水等途径综合利用,不得外排。气田采出水确需回注的,应处理达标后回注于已批复回注井,不得跨省、市转移回注。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有序停用并封堵现有气田采出水回注井。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落实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天然气开发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规范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钻井废弃物应当填写转移联单转移,未经许可不得跨盟市转移钻井废弃物。
第十八条 【钻井废弃物综合利用】天然气钻采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岩屑等废弃物应当分层收集、处理。属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可直接综合利用,属于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委托集中处理厂将其处理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后综合利用。
天然气开发单位委托处理废弃物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委托方不得挂靠资质或分包、转包。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天然气开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分类收集后规范处置。
第二十条 【土壤调查评估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开发活动实施前规范建设地下水观测井,并对井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营运期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回注井井筒完整性及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自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防止回注气田采出水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输气管线负责制】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输气管线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测、防护,防止发生泄露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敏感区开发】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进行天然气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已进行的天然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有序退出,并按要求做好生态修复。
第二十四条 【避让水敏感区】天然气开发活动应当避让沼泽、河流、湖泊等环境敏感区。在沼泽、河流、湖泊周围天然气开发需要修筑道路的,确实无法避让沼泽、河流、湖泊等环境敏感区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减少占地规定】天然气开发各项工程应当减少占地,施工过程中确需临时占地的,应当取得临时占地手续,动工应当将表层土壤剥离后单独堆放,并采取拦挡及防尘措施,待工程结束后及时恢复表土和植被。
天然气钻采施工及生态修复应当保留视频监控资料,由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旗(区)林草、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对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生态损害赔偿】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恢复且不能低于原有生态功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天然气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旗(区)人民政府和林草等主管部门监督天然气开发单位生态恢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扰和阻挠。
第二十七条 【施工车辆行驶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施工车辆在草原、林地、农田等地行驶时,应当严格按规定路线行使,不得擅自改道拓宽,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八条 【报废井后期管理】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报废井、退役井、集气站的管理。对套损气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彻底报废,天然气井报废、退役井应当进行密封回填,防止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并限期恢复地貌和植被;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应当在退役或废弃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的,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天然气开发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
回注除气田采出水以外的其他废水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规范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填写转移联单转移钻井废弃物的;
(四)未经许可跨盟市转移钻井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处理直接利用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
未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处理单位挂靠资质转包分包的,由市、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对现有回注井井筒完整性及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自行监测和评估的,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对废弃井、退役井未实施安全封堵,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集气站等有关设施并实施生态修复的,由市、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天然气开发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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