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1 10:32:00 作者: 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分享: |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着力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回归自治本位,真正成为居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旗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务于2016年6月3日12:00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市民政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卢丽文 联系电话:85882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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