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示范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示范区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禁火期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
示范区园区、居民居住区、驻园企业、道路两侧绿化带和示范区内所有森林草原区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期措施
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示范区和林区。
(二)严禁在示范区森林草原禁火区范围内及周边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示范区森林草原禁火区内野外吸烟、生火取暖、烧火做饭、野炊、烘烤食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等行为。
(四)严禁在示范区森林草原禁火区内焚烧牧草、烧荒、烧木炭、烧地埂草、烧灰积肥或进行其它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
(六)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示范区防火指挥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方可实施。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及痴、呆、傻、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和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人,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示范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示范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实行“防火码”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九)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禁火期特殊行业要求
示范区各部门、各驻园企业必须严格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更新灭火器等扑火机具,尤其各驻园企业必须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上岗。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五、森林草原禁火期备战要求
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力量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森林草原禁火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示范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示范区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2258780)。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扑救。严禁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救火。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七、实施日期
本禁火令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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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