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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18:05:00     来源:会计网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现将2022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能力业绩要求。

          参加2022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6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12号)要求。

          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上打印审验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考评结合的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1.取得202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截止2021年12月31日满55周岁(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2.参加2020-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内蒙合格标准人员,可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对在旗县(县级市、区)及以下基层农村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限制。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四)其他规定。

          1.转系列评审。因工作岗位变动到现在的会计岗位需参加转系列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现任的新会计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需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转评会计系列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考试等相应要求,可申报会计系列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2.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主送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装订进申报材料册首页)。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不予受理、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线上注册申报。

          所有人员申报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上传个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盟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送交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送交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出具委托函后报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呼和浩特市的可以出具委托函直接报会计高评办。未按规定履行委托的不予受理。

          4.非公有制领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四、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自治区会计高评办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评审结束后,会计高评办通过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9〕1930)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三)报送时间地点

          1.自治区直属单位向会计高评办报送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至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515房间)。联系电话:0471-4192212。

          2.盟市人社局接收本级和旗县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盟市人社局确定,盟市人社局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1.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会计系列).doc

          2.附件2:2022年度正高和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xls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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